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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和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公务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提高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防御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效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培训对象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好学深,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机制建设。在应急工作第一线的公务员,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深入学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基层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作为基层公务员轮训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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