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知识
启航 - BY - 2007-4-24 18:46:00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一经签订,即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按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条例》。
       三、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适应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较快发展的形势,《条例》专章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做出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权?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基本情况,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条例》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条例》对劳动合同文本的提供及文字使用有什么规定?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为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条例》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对劳动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七、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有关证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劳动者有关证件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九、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该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条例》规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十、什么是商业秘密?对约定商业秘密有哪些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员工采取脱密措施。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十一、什么是竞业限制?对约定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十二、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有哪些限制?
《条例》规定,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等情形。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
按《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的;2、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标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十五、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在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或者还未履行完毕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行为,但无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议解除,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4、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5、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九、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十二、《条例》对裁员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产、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实施裁员。规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并规定用人单位如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
      二十三、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哪些劳动者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特殊群体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或裁员形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即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二十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这是《条例》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也是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因此,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二十八、劳动合同当事人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了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提前通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劳动合同当事人未按《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相当于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二十九、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表评论:

    大名: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新人资博客 blog.sinohrm.com

新人资博客 | 博客注册 | 博客登陆 | 博客帮助 | 新人资社区
? Copyright 1999-2007. 新人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 SinoHR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