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国人定,国人可说法。
由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处理某些劳动事实上有所不同,所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的高低就决定了对劳动事实的处理。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从颁布的时间看比劳动法新,按照新法优于老法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比劳动合同法高。但是从法理上说劳动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立法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以推论劳动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除(一)以外的条款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条。按照法治的观点应该以劳动法为准绳。
(二)法条的意思有悖法的原则。这条的一层意思说全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自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的初次实行的法定时间最晚应该是在1995年的1月1日或者在成立之时。另一层意思就是指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表述的意思相悖。也与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