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不按常理出牌在职场早已有目共睹,近几个月的华为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事件又引起各方议论,褒贬不一,是非难辩。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赠与华为,祝愿华为一路好走。
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之说,结论下得过早,属于不实之说。现在所谓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并不存在,此说纯属推论。是否规避要等到华为门事件中已签了的新劳动合同终止,再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评判。规避是用人单位的天性,也是用人单位管理者的天职,规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责任不在规避者,应归咎于定规者和司规者,能否规避在司规者和执规者。规避并非易事,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稍有闪失,避规即变成违规,违规则必究。
华为辞职再竞岗事件只做到了形式上的合法。除了100多人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华为门中5000多人在此过程中实际上是解除旧合同,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和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期间,“辞职”的员工与华为的劳动关系是否中断哪?种种迹象表明其劳动关系没有中断。被披露出:“交了辞职信还是照旧工作”,“再竞岗”,签了新合同工作基本没有变化等等信息,佐证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1的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中断期间的工资。华为+1的补偿金是为了多给员工补偿吗,对于精心策划并急于制造华为门事件以重新分配股权,减少员工年功的华为,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的“善意”能令人信服吗?尽管在形式(书面)上反映出中断,实际上5000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中断,即便是其终止了劳动社会保险,当然假如其只要终止了哪怕是一个月的保险就构成违法。
虽然华为聘用关系主体混乱,但是其雇员连续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华为只要合并计算,就不会给雇员造成损失。如果华为以形式为借口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华为的雇员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大书特书的华为善举:n+1个月的赔偿金,除了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者外,由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其“赔偿金”就只是华为的内部说法,所谓的赔偿金实际上只能是薪金所得,要依薪金纳税,否则当视为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将造福一方,华为也算积了德了。
华为门事件中其他不当做法,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华为已经开始改正了。华为之过应归于华为管理层的傲慢与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