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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无固定期合同(3)     -|human 发表于 2007-12-8 10:15:00

无固定期合同的立法目的是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按照法理其将起到一定的反对年龄歧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作用。

虽然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无确定终止时间,但是并不表明合同不会终止,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只是终止的时间不确定罢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无固定期合同要依法终止。

无固定期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合同没有太多特殊的规定,只是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下,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优先留用。

   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恐惧反映出个别雇主与社会的不和谐的心态。劳动合同法只是在目前阶段显示出其先进性,实际上还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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