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既不是劳动法的立司执法工作者,也不是律法的研究者,只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人员,在学习和工作中感觉到现在劳动法有一些不易弄懂的条文,希望劳动法能够通过适当的修改变得更科学,更合理,更实在。
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法制化的产物,无疑是劳动管理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多少带有部门规章制度的影子。作为开篇法章情有可原,但是十多年过去了,不完善,不修改,或者只是做一些补丁式的补充,难免律法结构零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看到劳动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们会觉得劳动法是一部大法。
看到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们明白了法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法只是一定范围内适用的法。
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中对工人的管理称之为劳动管理,对干部的管理称之为人事管理,许多单位称“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动人事管理,或者人事劳动管理。劳动管理归属国家劳动部,人事管理管理归属国家人事部。劳动法是由国家劳动部和工会牵头创立的,劳动法的第二条就反映出这种部门分工的影子,这似乎同时也限制了劳动法成为大法,变成了实际上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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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