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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2) hxldgx 发表于 2008-8-27 8:48:00 |
3.制度的创新与选择是利益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冲突与相互妥协的契约过程。制度环境既定,合理的制度结构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持社会和谐上有重要作用。随着环境的变化,一定条件的制度将变得不合理,构成了进一步制度创新的基础。 三、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使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得以维护,达到双赢。在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调整多方面存在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单方面强调劳动关系的自主协商,由于“劳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实现公平;而单方面强调政府调整,成本高且容易导致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度。为解决劳动关系失衡这一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着力点应放在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上。 1.在企业内部,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劳动关系最终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其和谐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实施并推行“劳资自治”,就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通过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自治能力,增进劳资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劳资双赢的合作博弈,从根本上减少劳资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基本能在双方之间解决,避免劳资矛盾的显性化和外部化。 第一,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要认识到保护员工的利益,其实最终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两者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劳动力,没有劳资双方的合作与互利,就不可能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加以尊重,尊重企业员工的人格,只有企业切实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才能赢得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二是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内部应始终保持一定的竞争压力,同时应“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使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从而使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更加和谐。 第二,保证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产权改革中推行“职工持股”。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例如,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企业都要建立有职工参加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企业内部建立包括职工参与的企业日常决策的“共同决定”制度,以期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利益”,进而为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制度保证。“职工持股”可以优化劳动者与生产性资源的结合方式,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创造新的途径。同时,职工持股也可以使他们拥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享有工资以外的经济效益。 2.在企业外部,完善外部利益制衡机制。第一,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2007年6月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法》、《集体合同法》、《企业工资条例》的研究起草和有关论证工作也在进行中。 第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使用童工、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参加社保而未参加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大企业不订立劳动契约的成本,若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其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等等。 第三,建立“双向诚信”制度,在舆论上夯实法制环境基础。建立“双向诚信”制度,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具体的企业劳动守法诚信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诚信等级、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企业守法诚信状况。并且,还应建立劳动者就业诚信制度,对恶意跳槽加以限制。 第四,强化二次分配,引导三次分配。目前,我国在二次分配过程中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不足,使相当一部分职工由于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受侵害,导致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社会利益享受上的利益再次受损。所以,社会应重视在二次分配中通过政府调控来协调公平,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次分配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自愿或者资助的形式进行社会收入的调节。在各个不同的行业建立慈善基金会,对行业内的困难职工给予帮助。 3.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处理机制。第一,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协调机制,它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调机制,就职工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从源头上遏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还应该包括行业、监察、仲裁、法院等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部门。 第二,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维权的职能。在组织结构上,细分区域工会,强化行业工会。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工会在经济上严重依赖企业(资方),在身份上对企业有严重的从属性。这些都直接导致了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而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由于在人员编制、经费等关键方面不隶属于企业,在协调劳动者和资方的关系,解决矛盾方面会更具有意识上的超然性和地位上的权威性。行业工会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广泛建立。行业工会具有产业特征明显、群体利益诉求一致的特点,尤其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基准等问题上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行业工会的建立也与现在建立行业协会行使一些过去由政府行使权利的大背景是相一致。 第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和司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两方面,具体体现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诉讼等方面。但随着失业率的提高,劳资矛盾的加剧,这些途径的缺陷也有所暴露。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突破原有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的框架,进行机制的模式创新,使其真正焕发活力。例如:可以把调解机制作为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主渠道,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和最小的影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Marcus H Sandver. Labor Relations:Process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M].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7. [2]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崔生祥,信卫平.从不均衡走向均衡—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10). [4]谢小平,王忠民.利益冲突的制度分析[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徐伟,王仲孝.经济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特点及趋势[J].商业时代,2006,(10). [6]吴碧华.组织变革下的劳动关系管理[J].中国劳动,2006,(6). [7]吕景春.和谐劳动关系:制度安排与机制创新[J].经济学家,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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