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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浏览: 招聘广告必须标明薪酬-《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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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必须标明薪酬-《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昨天,记者邀请扬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何秋林对此规定进行了解读。

  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

  ●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解读:此次颁布的《规定》首次允许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取消了原来必须到劳动部门备案的程序,因此对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有更加详细的要求。《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禁止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提醒:《规定》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工也可参加失业保险

  ●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解读:前两年,扬州为了帮扶本地下岗职工就业,先后开展过两次 “清退农民工”的行动。明年开始,对农村劳动者将不加以限制,不得有歧视。据介绍,《规定》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

  罚1000元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解读:近年来,不断有乙肝携带者遭到歧视,据不完全统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占到全国人口的10%,群体庞大。过去虽然有相关文件提出该问题,但此次《规定》明确提出,并出台了相关处罚手段。《规定》要求,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违者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如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员规定必须携带健康证的,仍需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录用女工

  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解读: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特别是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企业的招聘信息中,也出现“只限男性报名”、“仅招男性”等字句。新规明确打破了“性别壁垒”,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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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13: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