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客, 您好
您有
0
条新短信
免费注册
用户中心
支持帮助
加入VIP
收藏
>> 总裁中国
北大商业评论
>>08下半年与09年特惠征订开始
首页
知识库
人资动态
资料下载
HR问答
博客Blog
HR商城
HRM论坛
图集
门户
HRM论坛
-
…━╋┫ 地方版交流区┣╋━…
-
珠三角暨华南网友交流区
- 帖子浏览 - 广州规定企业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领导
新人发帖前必读:小心你的信用
新人资论坛的新变化
2008年企业内训手册索取
免费赠送VIP:最后几天机会
您是本贴第
390
位浏览者
帖子浏览: 广州规定企业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领导
cehra
等级: 普通用户
发贴: 6 贴
货币:
0
新币
积分: 78 分
经验: 78 点
体力: 130 点
注册: 2007-12-10
#1
广州规定企业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领导
单位没有工会,职工就失去了工会保护的屏障?经营者是否可以兼任工会领导职务呢?昨天上午,广州市总工会召开新闻通报会,详解12月7日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就目前存在的《工会法》某些条款不够具体、欠缺操作性、法律责任不足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职工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企业单方解除工会领导的劳动合同,需征询上级工会意见。
行政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他说,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职工维权势必出现尴尬场面。“不是不可以任职,但要采取职务回避。”陈伟光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行政负责人被选上,就得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据陈伟光介绍,为落实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办法》规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之方式或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工会领导不能随意“炒”
《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明确了当用人单位试图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时,法规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果单位不走这样的程序,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将请求劳动部门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还解决不了的话,将保留对该单位进行起诉的权利。”陈伟光强调。
《办法》要求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应履行代表职工向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工资集体协商明年重点展开
对于推行多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办法》中也再次被重申。但陈伟光指出,要为职工争取薪酬利益,单靠相关条款规定远远不够,“必须要进行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比如说工会不能再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中间调解人,而必须要凸显工会是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一方这样的立场和角色。”
陈伟光表示,要进行工资协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协商”——这要看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有计划进行工资立法;而“工会干部敢不敢、能不能、会不会协商”——当前很多工会干部还不具备这种能力,还需要广泛、深入的培训。陈伟光表示,市总工会将把工资协商作为明年工作的一项重点,计划在一些条件具备的企业,由工会直接参与谈判;同时培养一批典型,进行行业或区域的工资协商。
据悉,该《办法》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施行。
2007-12-12 10:21:48
彻底修复
修复
奖惩
转移
固顶
区固顶
总固顶
精华
锁定
删除
1
1/1
1
关于我们
网站帮助
联系我们
广告推广
网站留言
友情链接
HR维客
创办人Blog
HR Community
©1999-2008
新人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韬略
®
旗下网站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第一站
E-mail: sinohrm[at]taolue.com
京ICP备05006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