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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薪被当罢工开除
法律专家表示员工行为合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本报记者 曾伟荣

  开栏语: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这部调整劳资利益关系、维系劳资切身权利的法律,对劳动合同作出更具体、更完善、更系统的规定,也一度引起了不少企业的误读和误解,甚至恶意规避。从今日起,本报推出“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报道,结合发生在我市的真实案例,新旧对比,以案释法。敬请关注。

  ▲典型案例

  

  员工找公司理论被指罢工

  2004年10月,曹某到一家木业公司从事雕花工作,约定工资按计件算。木业公司在发放2006年5月份工资时,以当月工人工资收入高于平时,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曹某工资160元。

  2006年7月8日,曹某不满木业公司拖欠工资行为,与其他工友一起找公司管理人员理论,公司雕花车间因此停工半天。同一天,木业公司以曹某 “带头闹事,煽动员工罢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为由,根据公司的《行政处罚细则》对曹某作出开除处理并罚款1000元(在未发放工资中扣除)的决定。

  曹某认为木业公司对其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不合理,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定曹某带头煽动罢工,导致木业公司因此停工,已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据此,法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认为木业公司可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曹某无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终审未认定曹某带头闹事,煽动其他员工罢工,致使木业公司停工半天,故该公司开除曹某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近日,法院判决:木业公司向曹某支付拖欠2006年5月~7月的工资共1661.52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300元。

  ▲专家点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认为,木业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找公司管理人员理论是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员工在行使权利肯定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停工半天,但这完全是合理的。

  因此,员工行为并未严重影响木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木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已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王学堂建议木业公司成立工会组织,员工通过工会与公司建立平等对话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8-1-2 15: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