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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浏览: [分享]《劳动合同法》与你休戚相关的18个亮点(下)
  • chris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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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劳动合同法》与你休戚相关的18个亮点(下)
补齐下集材料
《劳动合同法》与你休戚相关的18个亮点(上)
http://www.sinohrm.com/forum/view_8162.html

与你休戚相关的18个亮点(中)
http://www.sinohrm.com/forum/view_8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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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12:关于经济性裁员
专家认为,经济性裁员是新增加的条款,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一是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二是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单方面“闪电裁员”的难度将大大提高。
对于裁员对象,明确规定了应优先留用劳动者的条件,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劳动者在经济性裁员中进行了相应的保护。

  亮点13: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一直是媒体前期宣传的热点,企业似乎也很担心:是不是会增加解雇成本?原《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情况下,企业无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在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七大情形,在这七种情形下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认为,此项规定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强调了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而规定中明确的支付条件、标准以及额度也使得用工双方明明白白,有据可查。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年限标准中有个“半年”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只工作了两个月,企业终止了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所以,这也要求企业在用人时要谨慎认真,从另一方面也防止了白用劳动者情况的出现。
  亮点14:关于解雇通知工会
  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赋予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反映出各企业建立工会的必要性。
  亮点15:关于劳务派遣
  虽然劳动派遣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与其有关的劳动争议屡有发生。有些公司自己成立派遣公司然后派到本公司工作,利用劳动派遣故意规避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还有在派遣行业里常有的“转包和转派”以及“联盟外包”,在《劳动合同法》里都是禁止的。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及六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
  专家认为,除了派遣行为上的限制外,《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派遣公司、劳动者、用工单位的关系,一是派遣公司是被派遣者的“用人单位”,双方最低不能签订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二是用工单位不能再将派来的劳动者转派给其它单位;三是无论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是派遣公司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佣金,而不能再从劳动者身上“抽份”。
  亮点1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专家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在补充劳动就业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劳动合同法》在六十八条首先明确了这一用工形式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小时工属于这个范畴,但是超过了时间限制就另当别论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用工”里承认复数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同时与若干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一天可以做几份小时工”,并且承认口头协议,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而且免除了经济补偿金。
  亮点17:关于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就是要支付双薪。如果超过一年没订立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也要支付双薪,直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如果企业从用人开始到劳动者退休一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除了第一个月是支付单薪外,直到劳动者退休一直都要支付双薪。专家认为,这个规定实际上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亮点18:关于过渡期
  专家认为,过渡期是对法律的效力的一个规定,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所有劳动关系行为都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进行,从现在到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现在,无论对企业还是劳动者来讲,都站在了同一个台阶上,拥有相同的时间来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做一个懂法的企业,可以避免因轻视而带来的成本损失和员工损失;做一个懂法的劳动者,能够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做一个懂法的 HR,能够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发展点燃人才引擎。
2008-1-18 16:49:44